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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申59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机场路1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再审申请人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终5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将南京**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构成十级伤残的法律依据不足。该意见违反了司法部2016年132号令,没有严格依照技术规范进行三维立体拍片;**中心出庭接受质询没有提出准确测量方法,专家会诊没有接受质证。2.二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错误,***从事油漆工多年,应当对于工具安全可靠性有注意义务,相关经典案例也没有判雇主承担全部责任。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提交意见称,**中心鉴定时**公司接到了通知但无人到场,**公司的所谓专家证人法医资格证已经作废,**中心的法医出庭接受询问,鉴定意见合法。本人摔伤的唯一原因是跳板断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可以减轻**公司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理由是: 关于鉴定意见,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进行了重新鉴定,**中心形成的鉴定意见与***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结论一致。二审中**中心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明确了鉴定的程序和方法,除自身鉴定外还由南京市第一人民医院的放射科专家进行了会诊得出了最终结论;**公司接到通知后没有参加鉴定程序,应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其亦无证据证明三维立体拍片效果优于现有鉴定方式。综上,原审采信**中心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关于责任承担,***在**公司从事油漆工作过程中,因跳板断裂而摔伤、导致十级伤残,该跳板系**公司所有,其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其要求减轻自身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京**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邹 宇 审 判 员  侍 婧 审 判 员  赵 畅 法官助理  费 行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