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隆嘉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盐城市某某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0925行初1号
原告盐城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盐兴中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孙士一,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醒,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盐城市毓龙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马大庆,该局局长。
被告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盐城市东进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嵇红梅,该局局长。
第三人顾高松,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盐城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盐城市盐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盐城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夏 勇
审 判 员  张曙光
人民陪审员  孙秀爱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