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隆嘉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盐城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鑫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民初1598号
申请人:***鑫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53775199X,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高潮村。
被申请人:盐城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2911293,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盐兴中路143号(F)。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盐城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盐城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金额为12万元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盐城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黄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