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隆嘉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3035盐城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盐城新都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3035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路787号4幢8楼。
法定代表人:孙士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权,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新都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兴中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潘梁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新都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89元,减半收取6044.5元,由原告盐城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为华
审判员  郭玉国
审判员  杨汉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姚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