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02民初5037号
原告:***,男,1956年8月11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裕彤,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隆嘉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2911293,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路787号恩源电子商务园3幢101室(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隆嘉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同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