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隆嘉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盐城市隆嘉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02民初5037号
原告:***,男,1956年8月11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裕彤,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隆嘉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1402911293,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渎路787号恩源电子商务园3幢101室(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盐城市隆嘉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后,原告***于同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4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