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迅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相城区黄埭镇旭业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与江苏新迅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5民初20760号 原告:相城区黄埭镇旭业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相城区黄埭镇旭业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工作,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江苏新迅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江苏新迅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受理原告相城区黄埭镇旭业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江苏新迅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新迅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分别为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江苏省太仓市,租赁合同约定的项目地点在苏州市相城区,案涉钢板使用项目地点也在苏州市相城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不在本案存在实际关联的管辖范围内,租赁合同的管辖约定无效,本案应移送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本案的租赁合同约定纠纷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原、被告的住所地以及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不是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该约定管辖无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苏新迅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太仓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