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203执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亿民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望城新区联富大道。
法定代表人:储云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湖滨东路。
法定代表人:项成京,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亿民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203民初133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浙江**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西亿民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6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89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委托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查询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案款65000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截至2020年6月22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650000元。
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6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晓猛
人民陪审员 付有松
人民陪审员 江**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涂 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