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亿民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亿民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南昌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2民初47号
原告江西亿民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江西亿民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南昌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亿民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洪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亿民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亿民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书兴
书记员  夏琴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