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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泰达昌电器有限公司、辽宁某格力贸易有限公司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执保836-1号
申请人:沈阳泰达昌电器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辽宁某格力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沈阳某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人沈阳泰达昌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某格力贸易有限公司、沈阳某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0)辽0103民初819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某格力贸易有限公司、沈阳某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军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尚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