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203民初5113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意美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地址:北京朝阳区望京sohoT1B座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杉,男,1976年3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1号6号楼14层2单元1402,身份证号码:×××。
被告(反诉原告):**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建华西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远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芳,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意美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意美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杉,被告(反诉原告)**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意美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合同尾款288000元整,并按照多媒体工程竣工日期2016年9月29日后一年2017年9月29日算起至2018年10月31日总计397天,按合同规定每天千分之二违约金,最高应支付原告2%违约金5760元整,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4月18日未支付的第三笔违约金864000的2%违约金17280总计311040元整,最后利息金额应与最终支付日期为准;2.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原告诉讼费,因起诉造成的误工费,住宿费,生活费,交通费和律师费等。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16年7月29日签订《**展示中心多媒体系统供货合同》,合同总额为288万元整,2016年8月进场调试安装,9月29日完成**汽车板展厅全部软硬件配套调试工作,达到展厅软件稳定运行状态,即竣工。原告项目负责人高亮多次和被告负责人李铁军交涉,要求其依照合同约定给付30%进度款并及时做相关项目验收,但直至2016年12月原告没有回复,且被告也没有提交原告任何被告提出关于硬件及软件设备故障问题的报告。2017年元旦新年后原告委托项目负责人孟庆超和高亮在唐山当地办理付款事宜总时间达20天有余。办理付款期间对展厅进行了后期巡查、按照用户反馈、对展厅进行设备维护,调整,保养等工作总次数超过5次。2017年2月份春节假期后一周前后接到被告电话务必24小时内到达展厅现场,原告积极配合被告进行设备维护排查工作。期间发现展厅顶部环幕,墙体、硬件机柜、布线管多处存在积水、渗水现象。大概时间在2月13日前后,通过与土木施工及**工作人员聊天得知,由于展厅内冬季没有恒温供暖,导致消防管道冻裂漏水,造成展厅内环形屏幕、拼接屏过水喷溅严重,设备受损。后期观察维修的硬件设备均有过水痕迹,展厅墙体都因为消防管道冻裂过水后变形开裂。主要区域AV总控室、拼接屏、环形屏区域过水严重。原告认为展厅装修施工非本公司所承接,由于展厅渗水和受潮所造成的设备损坏属不可抗力,后续维修工作已超出正常意义的保修范围,但本着对被告负责的态度,继续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多媒体工程竣工以后一年保修和维护的工作,展厅硬件设备为合格质量性能可靠之电子产品,并在交货第一时间全部提交甲方相关产品的合格证。合同4.2条中规定多媒体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5日内支付30%进度款,如果没有验收合格,原告不可能收到这笔进度款。3.原告分别曾于2017年2月、3月、4月、7月到**维护。4月18日到唐山取第三笔30%进度款支票,期间到展厅巡查。2016年至2018年6月5日期间原告均一有通知被告到现场维护,我方均立刻第一时间安排维修人员进行展厅维护。针对原告2018年6月14日发出的律师函,原告认为首先保修期已超过,理应按照承诺付款以后再次进行维修,所以拒绝维修。但提出相应解决方案,原告一直不予理会。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反诉原告)**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一、工程至今未竣工,未满足支付合同尾款288000元的条件,我方未拖欠原告合同款,不应支付违约金。因原告承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履行合同修复完善义务。二、原告计算违约金错误,假设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金最高为5760元,而不是原告诉请的228672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住宿费,生活费,交通费和律师费毫无理据,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反诉原告(被告)**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损失731174元;2.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11.49万元;3.本案反诉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反诉人与反诉人于2016年7月29日签订了《**展示中心多媒体系统供货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完成**展示中心多媒体系统供货、安装、调试、培训工作。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反诉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未及时对多媒体系统进行解密、维修、更换不能使用配件,造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至今工程仍未交付。反诉人多次联系被反诉人要求就质量问题进行解决、采取补救措施,但被反诉人均没有解决。由于被反诉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总发包人扣罚反诉人38.3万元。反诉人为了解决多媒体系统质量问题,达到工程竣工要求,无奈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被上诉人未完成合同内容,产生的348174元费用应由被反诉人承担。依据合同9.2条约定,因被反诉人原因未按照时间交付工程,每延误一天应减收合同额的千分之二,被反诉人应承担11.49万元的违约金。
反诉被告(原告)北京意美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辩称,反诉人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微信截屏文件显示2017年12月31日**负责人李铁军告知被告中控加锁需要解密,我司及时叫人已经全部解密,软件开发人员只在环形屏设置了有效期,每次设置有效期都是根据甲方提出的结款日期设置。有软件负责人孟庆超证词,中控负责人、李铁军的微信截屏文件证明。反诉人每次提出问题,我司均有立刻安排人员进行维修维护。维修记录已经显示了我司每次维修的日期,原因,内容,每次维修结果。工程仍未交付,反诉人纯属捏造,我司于2016年9月30日已完成**多媒体展厅多媒体软硬件部分的全部工程,10月初我方负责人多次与**项目负责人李铁军交涉,反诉人拒不与验收,如果不是2017年春节后**展厅发水需要我们维修,反诉人还会一直拖着不结第三期30%的款项。根据我国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业主不进行验收有规定,竣工日期为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反诉人未按期支付尾款,且未经被反诉人同意擅自聘请第三方进行维护,和被反诉人无关,反诉人接的总发包人整体展厅工程设计施工,中间由于漏水造成整体施工延误和多媒体设备损坏,总发包人扣罚反诉人款项与被反诉人无关。关于9.2条约被反诉人拒绝进行维护出于反诉人逾期不付清尾款,事出有因,并非被反诉人的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6年7月22日,案外人唐山钢铁集团高强汽车板有限公司与唐山钢铁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本案被告**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高强度汽车板技术改造项目展示中心工程展示中心多媒体设备及设计总承包合同》,**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高强度汽车板技术改造项目展示中心工程展示中心多媒体设备以主体工程设计、设备采购总承包方式承包,金额383万元,第8.4条约定: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每延误一天扣罚总承包价的千分之五。但总扣罚额最多不超过总承包价的10%。2016年7月29日,**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把上述**展示中心多媒体系统工程分包给北京意美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并与其签订了《**展示中心多媒体系统供货合同》一份,合同价款为288万元,工程竣工日期为2016年9月1日。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30%的预付款86.4万元,多媒体设备到场前5日前,多媒体设备到场验收合格后支付30%的进度款86.4万元,多媒体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30%的进度款86.4万元,工程竣工完成后满一年支付10%的余款28.8万元。工程免费质量保证一年,三年内累计10次免费维护,更换配件收取工本费。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每逾期支付一天,须承担该部分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该部分应支付金额的百分之二。**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北京意美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上述余款28.8万元未支付。上述工程交付后,北京意美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多次到**展示中心进行设备维护、修理。2018年6月14日,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受**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向北京意美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发函,载明**展示中心多媒体系统工程供货、安装、调试、培训项目自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12月28日在安装调试过程中频繁出现问题,一直不能稳定运行,……,你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修理质保义务,未到场修理的,**国际将委托第三方进行修理,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你司承担,……,现要求贵司在接本律师函后2日内与**国际李铁军联系协商维修事宜,若贵司在2日内未及时就上述问题与**国际进行联系,……。2018年7月15日,案外人唐山钢铁集团高强汽车板有限公司因高强度汽车板技术改造项目展示中心工程展示中心多媒体设备仍存在诸多问题,仍未能交付使用,通知**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将扣罚38.3万元的合同款。2018年8月2日,**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唐山市兆信科技有限公司另行签订《**展示中心多媒体系统设备购销合同》,合同内容为**展示中心多媒体维修,合同金额为348174元,**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除尾款外支付300150元合同款。
本院认为:**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意美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签订的《**展示中心多媒体系统供货合同》中约定多媒体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5日内支付30%的进度款86.4万元,工程竣工完成后满一年支付10%的余款28.8万元。因**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支付除余款28.8万元以外的合同款项,故视为多媒体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竣工后一年后支付剩余尾款。因多媒体设备存在问题,北京意美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在接到《律师函》2日及合理时间内进行处理,故**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的费用应由北京意美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担。**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北京意美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承担38.3万元的扣罚合同款,因北京意美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供视同通过验收合格,本院不予处理。北京意美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在**展示中心多媒体项目交付后,多次进行维修,并未彻底解决问题,而出现问题的原因,各方双方均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故对双方要求对方承担相应款项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请,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对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意美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反诉原告)**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28.8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反诉原告)要求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意美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给付维修款348174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上述款项相抵扣后,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意美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维修款6017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意美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维修款60174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意美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48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意美信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13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钰满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立峰
书 记 员 郝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