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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金龙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民申67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路**。
法定代表人:郭士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金龙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韩城镇宋禾麻庄一村村东/div>
法定代表人:李克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钢铁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建华西道**/div>
法定代表人:刘远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市金龙实业有限公司、唐山钢铁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民终45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山市金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以快捷快递方式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双方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及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薄宝祥
审判员  张志刚
审判员  张旭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