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2077号
原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志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上海开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计1346元,由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成利群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施嘉怡
书 记 员 柯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