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2077号
原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志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上海开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计1346元,由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成利群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施嘉怡
书 记 员 柯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