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唐山市金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韩城镇宋禾麻庄一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唐山钢铁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华西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金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钢铁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金龙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金龙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金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17元,减半收取130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