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2民初9142号
原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项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某,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5年10月29日,浙江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某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预交1750元),由浙江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