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祥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瑞祥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执279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天津瑞祥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双港工业园区丽港园11号-229-7。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瑞祥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2023)津0112执279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宝 晶 审 判 员 秦 志 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牛 铎 霖 书 记 员 刘 智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