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2执279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天津瑞祥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双港工业园区丽港园11号-229-7。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天津瑞祥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2023)津0112执279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宝 晶
审 判 员 秦 志 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牛 铎 霖
书 记 员 刘 智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