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丰宇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6民终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光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朔州市丰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开发区广安街穆寨二路。
法定代表人:常喜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占国,该公司业务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城区人,现住西花市。
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朔州市丰宇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602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38,减半收取1669元,由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第五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向阳
审判员 郭洪福
审判员 赵彩兰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