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丰宇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丰宇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603民初51号
原告:山西丰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辞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山西丰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朔州平鲁区茂华下梨园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山西丰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丰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5元,减半收取3582.5元,由山西丰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干世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