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21民初1778号
原告:辽宁嘉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新阳街7栋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
原告辽宁嘉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23年6月5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