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嘉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嘉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21民初1778号 原告:辽宁嘉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新阳街7栋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县。 原告辽宁嘉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23年6月5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