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嘉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嘉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辽阳县融媒体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1021民初867号 原告:辽宁嘉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辽阳县首山镇朝阳街7栋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1788787717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阳市辽阳县泉衡法律服务所。 被告:辽阳县融媒体中心,地址:辽阳县首山镇腾飞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1021MB16643198 法定代表人:**,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和至翔律师事务所。 原告辽宁嘉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辽阳县融媒体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6月27日、2022年7月12日、2022年9月29日、2023年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辽宁嘉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辽阳县融媒体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1067162.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的辽阳县广播电视台共签订11份管道光缆、杆路电缆布放、光缆维护工程合同。第一份2017年4月15日工程名称:辽阳县有线电视台至***有线电视台中继光缆工程,工程地点:首山至***,工程范围和内容:管道光缆、杆路电缆布放,工程价款186832.00元。第二份2017年6月15日,工程名称:辽阳县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台中继光缆工程,工程地点:首山至**,工程范围和内容:管道光缆、杆路电缆布放,工程价款92788.00元。第三份2017年6月20日,工程名称,**有线电视台至下达河有线电视台中继光缆工程,工程地点:**至下达河,工程范围和内容:管道光缆、杆路电缆布放,工程价款208083.00元。第四份2017年7月1日,工程名称:辽阳县有线电视台至辽阳市有线电视台中继光缆工程,工程地点:首山至辽阳,工程范围和内容:管道光缆、杆路电缆布放,工程价款24417.00元。第五份20177月15阳县有线电视台至移动公司楼光缆工程,工程地点:辽阳县有线电视台至移动公司楼,工程范围和内容:管道光缆、杆路电缆布放,工程价款34752.00元。第六份2017年8月1日,工程名称:辽阳县有线电视台至前进街社区楼光缆工程,工程地点:辽阳县有线电视台至前进街社区楼,工程范围和内容:管道光缆、杆路电缆布放,工程价款22177.00元。第七份2018年5月1日工程名称:光缆代理维护,维护一年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代理维护费139500.00元。第八份2018年10月2日,工程名称:辽阳县通和园小区东8栋楼光缆工程,工程地点:辽阳县通和园小区东8栋楼,工程范围和内容:管道光缆、杆路电缆布放,工程价款51324.00元。第九份2018年10月2日,工程名称:辽阳县通和园小区东8栋楼户线工程,工程地点:辽阳县通和园小区东8栋楼,工程范围和内容:管道光缆、进户光缆布放,工程价款65585.00元。第十份2018年10月5日,工程名称:辽阳县通和园小区东8栋楼光缆工程,工程地点:辽阳县晟**三期9栋楼户线工程,工程范围和内容:管道光缆、进户光缆布放,工程价款60863.00元。第十一份2018年11月1日,工程名称:辽阳县首山华府三期22栋楼户线工程,工程地点:辽阳县首山华府三期22栋楼,工程范围和内容:管道光缆、进户光缆布放,工程价款181291.00元。工程均结束并验收,而且已经过保修期,现原告多次索要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未付。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961674.8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原告起诉涉及的11项工程的《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于2017年4月15日-2018年11月1日期间,从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看,该工程的发包主体是辽阳县广播电视台。2019年2月辽阳县广播电视台、辽阳县新闻宣传中心、辽阳县外宣办合并,成立辽阳县融媒体中心。因合并当时辽阳县广播电视台没有将案涉工程的未结算相关事宜移交答辩人,案涉11项工程即未经过招投标相关程序,又无工程发包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无法确定案涉工程是如何发包的?是否实际施工?具体工程量是多少?什么时间竣工的?是否竣工验收?以上请法庭予以核实。二、原告起诉主张给付工程款106.1612万元,依据不足。原告起诉主张的工程款是依据案涉《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的暂定价款,该暂定价款不是双方约定的固定结算价款,双方约定工程最终结算款以审计审定价款为准。故原告起诉主张给付工程款106.1612万元,依据不足。 本院经审理查明,辽阳键通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同作为发包方(甲方)的辽阳县广播电视台签订了11份《工程施工合同》,分别为:第一份2017年4月15日工程名称:辽阳县有线电视台至***有线电视台中继光缆工程,工程地点:首山至***,工程范围和内容:管道光缆、杆路电缆布放,工程价款186832.00元。第二份2017年6月15日,工程名称:辽阳县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台中继光缆工程,工程地点:首山至**,工程范围和内容:管道光缆、杆路电缆布放,工程价款92788.00元。第三份2017年6月20日,工程名称,**有线电视台至下达河有线电视台中继光缆工程,工程地点:**至下达河,工程范围和内容:管道光缆、杆路电缆布放,工程价款208083.00元。第四份2017年7月1日,工程名称:辽阳县有线电视台至辽阳市有线电视台中继光缆工程,工程地点:首山至辽阳,工程范围和内容:管道光缆、杆路电缆布放,工程价款24417.00元。第五份2017年7月15日,工程名称:辽阳县有线电视台至移动公司楼光缆工程,工程地点:辽阳县有线电视台至移动公司楼,工程范围和内容:管道光缆、杆路电缆布放,工程价款34752.00元。第六份2017年8月1日,工程名称:辽阳县有线电视台至前进街社区楼光缆工程,工程地点:辽阳县有线电视台至前进街社区楼,工程范围和内容:管道光缆、杆路电缆布放,工程价款22177.00元。第七份2018年5月1日工程名称:光缆代理维护,维护一年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代理维护费139500.00元。第八份2018年10月2日,工程名称:辽阳县通和园小区东8栋楼光缆工程,工程地点:辽阳县通和园小区东8栋楼,工程范围和内容:管道光缆、杆路电缆布放,工程价款51324.00元。第九份2018年10月2日,工程名称:辽阳县通和园小区东8栋楼户线工程,工程地点:辽阳县通和园小区东8栋楼,工程范围和内容:管道光缆、进户光缆布放,工程价款65585.00元。第十份2018年10月5日,工程名称:辽阳县通和园小区东8栋楼光缆工程,工程地点:辽阳县晟**三期9栋楼户线工程,工程范围和内容:管道光缆、进户光缆布放,工程价款60863.00元。第十一份2018年11月1日,工程名称:辽阳县首山华府三期22栋楼户线工程,工程地点:辽阳县首山华府三期22栋楼,工程范围和内容:管道光缆、进户光缆布放,工程价款181291.00元。上述11份合同总价款为1067162.00元。合同签订后,辽阳键通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上述11份合同的施工工作,辽阳县广播电视台使用至今。 2019年2月,辽阳县广播电视台、辽阳县新闻宣传中心、辽阳县外宣办合并,成立辽阳县融媒体中心。2021年10月13日,辽阳键通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辽宁嘉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经原告申请,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委托辽宁建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已完工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辽宁建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辽建信预算字(2022)第152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工程施工合同部分造价鉴定结果为822174.83元;2、该工程光缆代维协议部分造价结果为139500元;两项合计为961674.83元。原告支付鉴定费6000.00元。被告认为鉴定结论依据不足,鉴定结论不客观,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中无施工图纸,无工程量结算表,仅凭施工合同、概预算表无法确定案涉工程最终工程量,无法确定报告中的定额、工时、物料用量、乙供料的价格等是否合理;根据报告中证人**证实可知,案涉10项工程中只有***地区的验收了,有7项工程未验收但已经使用,只有电视台到移动公司、晟**三期工程即未验收也未交付使用。那么该两项工程是否完工、是否符合质量要求上不确定,故原告对此两项工程尚不具备主张工程款条件,如判决给付工程款时,应将该两项工程的工程款扣除;关于光缆代维协议部分的造价,只有光缆代维协议,且协议中代理维护费构成不明,又无实际履行证明,故对原告此项主张不应支持。现原告以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961674.8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为由,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工程施工合同》、辽宁建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辽建信预算字(2022)第152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所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属于违约行为,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已施工完毕的工程造价数额,辽宁建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辽建信预算字(2022)第152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为:工程施工合同部分造价鉴定结果为822174.83元;2、该工程光缆代维协议部分造价结果为139500元;两项合计为961674.83元。该鉴定结论依据经过庭审质证的工程施工合同、光缆代维协议、施工图纸及**、**的证实材料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后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被告认为鉴定结论依据不足,鉴定结论不客观,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原告的工程款数额应为961674.83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阳县融媒体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嘉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961674.83元; 二、驳回原告辽宁嘉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4元,减半收取7202元,鉴定费6000元,原告辽宁嘉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辽阳县融媒体中心负担12482元,原告辽宁嘉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阳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辽宁嘉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6482元,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庞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