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21民初1601号
原告:辽阳键通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新运大街11组163302。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阳市辽阳县泉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阳县融媒体中心,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腾飞街。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辽阳键通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辽阳县融媒体中心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键通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阳键通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旦旦
书记员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