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02民初296号
申请人:南京登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盘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春都路***号。
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登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登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2464元。申请人南京登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登峰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2464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