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执1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镇江朗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运河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金雍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旭,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常州中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南路213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镇江朗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建、江苏磁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帝殷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翁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0)苏0404民初4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法律效力。该调解载明:被告常州中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还需支付原告镇江朗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3600元,该款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未付金额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6371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185元,该款由被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28日,本院通过集约化集中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EMS邮件专递详情已签收,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因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2021)苏0404执1476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2021年4月21日、2021年9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常州中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冻结其若干银行账户,基本无存款(冻结到期日:2022年4月22日)。根据申请执行人镇江朗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将被执行人常州中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8月3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4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常州中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常州中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需于到期15日前书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解冻、解封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2021年4月21日、2021年9月9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购物地址、公积金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未发现被执行人常州中投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4、2021年10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明确表示认可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暂时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27064元,执行标的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亦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04民初43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春晖
审判员 王笑一
审判员 丁 淼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