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元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华元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6民初228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被告:河北华元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速公路引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1601347317W。
法定代表人:史占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凤山,河北乾翔(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河北乾翔(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华元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汪悦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任洪兴
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