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10民初5159号
原告:深圳市广颖电力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坑村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76073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金地一路金地工业区122栋5楼5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0702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广颖电力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于普通程序,于2020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广颖电力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广颖电力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低压配电柜货款129041元(人民币,下同)及违约金(以12904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为标准自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10日为21988.58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事实和理由:原告在2015年5月份一2017年8月份期间分别给被告供应低压配电柜供货。原告从2015年5月一2018年9月向被告多次催收货款,并在2018年9月4日收到一笔货款后,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还欠原告低压配电柜的货款239041元,经原、被告双方协定并在2018年11月12日签订《欠款协议书》,在《欠款协议书》中的第二项规定被告应在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所欠货款给原告,如逾期未付,原告将以每天万分之六的利息以《2018年9月份对账单》的总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六的利息作为违约金依次收取。在签订《欠款协议书》后,被告没有按所签订的《欠款协议书》还款给原告。原告在多次催收后,被告在2018年12月21日归还80000元、2019年6月18日归还30000元。为维护原告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低压配电柜等产品。2018年11月12日,原被告双方针对被告拖欠货款达成《欠款协议书》,主要内容是“1、双方确认截至2018年9月4日,被告欠原告货款239041元;2、被告在2018年11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139041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支付。逾期未付,被告需以欠款金额23904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欠款协议书》签订后,被告在2018年12月21日支付80000元、2019年6月18日支付30000元,剩余129041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送货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对价,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29041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有明确约定,被告在2018年12月30日前未支付完货款,原告主张从逾期支付次日按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是其对本次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广颖电力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9041元及违约金(以12904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为标准自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9元,由被告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董艳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石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