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执18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颖电力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西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805479E。
法定代表人:李发贵。
被执行人: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黄槐道**深福保科技工业园******配套办公室502div>
法定代表人:吴国欣。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10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29041元(人民币,下同)及违约金(以12904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六标准自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83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查证后,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结案申请称被执行人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其足额支付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已委托申请执行人代为支付,在支付完本案执行费后申请对本案作执行结案处理。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310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本案执行费1836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
二、本院作出的(2019)粤0310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泽光
审判员 罗伟锋
审判员 黄真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