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执1870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黄槐道**深福保科技工业园******配套办公室502。

法定代表人:吴国欣。

原告深圳市广颖电力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10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3319元。因被告未主动缴纳,本院依职权追缴并移送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缴纳3369元(含执行费50元)并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310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泽光

审判员  罗伟锋

审判员  黄真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