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民终24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意生活城商场B二楼商场2部份场地(201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剑鹏,广东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深福保科技工业园A、B栋B栋5层配套办公室502。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一莹,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国铖,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24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21年1月7日向上诉人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上诉人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燕慧
审判员 王惠嫦
审判员 钟满福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卢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