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执1721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社区**道3号深福保科技工业园A、B栋B栋5层配套办公室50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意生活城商场B二楼商场2部份场地(201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1民初24130号民事判决书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19民终24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35400元及违约金167080元;返还诉讼费52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44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依法对被执行人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正在于(2021)粤1971执1859号案处置被执行人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土地[土地证编号:东府国用(2011)第特217号]及地上建筑物,本案可待处置完后参与分配。(四)于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东莞松山湖世纪杰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粤S2××**号车辆档案,因未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暂无法处理。除上述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于2022年5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送达终本告知书,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971执172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