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681财保40号
申请人:广西钦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子材东大街8号奥林财富中心1号楼10层100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50700086546767P。
法定代表人:陆廷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东兴京街旅游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教育西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81315999090N。
法定代表人:曹展平,总经理。
申请人广西钦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兴京街旅游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兴京街旅游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申请人广西钦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11423073900852730131)为上述申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兴京街旅游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上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苏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