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钦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3167号之一

原告:江苏黎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古溪镇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鲍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杰,泰兴市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钦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子材东大街8号奥体财富中心1号楼10层1003号。

法定代表人:陆廷军,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黎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钦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黎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黎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3470元,由原告江苏黎明发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付)。

审判员  陈立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严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