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陆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钦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702执14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月4日出生,壮族,住钦州市钦南区。
被执行人:广西钦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子材东大x号奥林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陆廷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钦陆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桂0702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7民终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702执141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善权
审判员  陈威宏
审判员  赵 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