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887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20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男,汉族,1962年4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被告:河南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杰。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河南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程善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