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鲁发中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3045号
原告:***,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刚,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发中,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华龙区。
被告:郭志刚,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华龙区。
被告:***,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华龙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香,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发中、郭志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鲁发中、郭志刚、***的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马 洁
人民陪审员  翟亚红
人民陪审员  张玉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杜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