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创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7民初4617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
被告:河南创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南创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53394672D。
法定代表人:张志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壮,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国网河南电力公司信阳供电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建设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6882967P。
法定代表人:江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淮滨县桂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淮滨县文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晓阳,系该办事处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创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国网河南电力公司信阳供电公司、被告淮滨县桂花街道办事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孝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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