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剑阁民初字第2103号
原告***,男,生于1972年2月28日。
被告四川天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建安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天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天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