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5民初2938号
原告:河南中山广告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红苏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5MA410JM0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
原告河南中山广告印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河南中山广告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中山广告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门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