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现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大连理工现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293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理工现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司炳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海,辽宁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知渊,辽宁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似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理工现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作出的(2019)辽0293民初292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前给付原告大连理工现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230万元;二、如被告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就欠付部分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利息;三、原告大连理工现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04元,减半收取19,552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9,852元,由原、被告各负担9,926元,被告负担部分于2020年3月20日前给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大连理工现代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6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0年6月、7月,两次利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收益类保险进行了网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7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工作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2020年7月24日,经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2309926元,实际到位0元,另有迟延履行金未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采取网上财产查控、实地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搜集线索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