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

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申请执行织金县马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4执898号

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织金县马场镇人民政府:

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与织金县马场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的申请,依据织金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4民初3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1日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织金县马场镇人民政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勘察费103071元、违约金78334元、案件受理费1181元,执行费1446元,共计184032元。本院扣划织金县财政局马场分局其它财政性资金184032元。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认可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