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

濮阳市训达钻采技术有限公司、濮阳市中联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2民终4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训达钻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路东段天桥东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7245746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中联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长庆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西琴剑花园1号楼1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97327713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金凤凰大厦16层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56713384。
法定代表人:盘福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虎,系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上诉人濮阳市训达钻采技术有限公司、濮阳市中联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7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79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濮阳市训达钻采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10元、上诉人濮阳市中联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岑加祥
审判员张德权
审判员张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