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终19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轩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214700993W。
法定代表人:何璞,系该联社理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系贵州贵达(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356603。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园维,系贵州贵达(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0472269。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308号城市印象B栋B幢单元1层1号[湘雅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46XP。
法定代表人:郭健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浚,系贵州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110822811。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茵,系贵州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1268012。
原审第三人: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金凤凰大厦16层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56713384。
法定代表人:盘福常,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诗奇,系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352495。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虎,系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63984。
原审第三人: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2号宏业大厦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22155354J。
法定代表人:陈志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毅,男,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审第三人:上海汉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320国道线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66055080U。
负责人:程和平,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盘县信用社”)、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科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黔美公司”)、贵州国龙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龙公司”)、上海汉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以下简称“汉丰六盘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6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66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272元、上诉人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571元,各自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功云
审 判 员 林 波
审 判 员 罗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钰涵
书 记 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