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7857号
原告:濮阳市训达钻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路东段天桥东50米路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724574605。
法定代表人:李学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川,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航,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濮阳市中联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西琴剑花园1号楼1单元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973327713W。
法定代表人:李婷婷,该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金凤凰大厦16层A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56713384。
法定代表人:盘福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诗奇,贵州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濮阳市训达钻采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中联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中联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训达钻采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濮阳市训达钻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爱国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