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

***与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402民初6206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腾,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金凤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56713384。
法定代表人:盘福常,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5257K。
法定代表人:袁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仲勋,男,199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贵州众星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腾龙路******君临酒店后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ECW2813。
法定代表人:陈明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贵州凯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众厦大楼********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551914140W。
法定代表人:严志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众星辉劳务有限公司、贵州凯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上述理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989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698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彦
书记员颜修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