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黔2323执182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盘某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安县人民法院(2023)黔2323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和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盘某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盘某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省黔美基础工程公司盘某某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属于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黔2323执18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