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2301执634号
申请执行人***,其余略。
被执行人黔西南州中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余略。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黔西南州中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黔西南州中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黔西南州中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飞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