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381执保453号
申请人:海城市王石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东外环路西侧双龙新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威,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地:海城市。
申请人海城市王石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无财产可供保全,且申请人同意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