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金乐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康乐县金乐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29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10日。住兰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乐县金乐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临夏州康乐县。
法定代表人:薛荣花,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康乐县金乐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康乐县人民法院(2019)甘2922民初9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协议管辖约定不明,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各方均有权向兰州市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根据此约定兰州市各辖区法院均有管辖权,并该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而无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撤销康乐县人民法院(2019)甘2922民初903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康乐县人民法院管辖。
康乐县金乐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间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康乐县金乐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签订《投资协议》并约定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兰州市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故一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东麟
审判员  袁 胜
审判员  苏小容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