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飞洲集团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执352号
飞洲集团有限公司与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东仲字第44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飞洲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飞洲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主动提交书面申请撤回对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东仲字第441号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飞洲集团有限公司主动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东仲字第441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彦松 审判员  张庆彬 审判员  杨敬栓
书记员  袁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