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晨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2567号 原告: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海昌路29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10688弄23号5层521-5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晨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3424号1幢二层7区2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晨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晨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3年3月6日,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05.80元,减半收取计4,852.90元,由原告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黎偲原 书 记 员 姚 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