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2567号之一
原告: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海昌路29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晨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10688弄23号5层521-5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晨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3424号1幢二层7区2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晨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晨点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黎偲原
书 记 员 姚 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