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317号 原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天河路12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事务所律师。 被告: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海昌路29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飞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